第一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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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新规已经没有体现企业负责人,而是变成了主要负责人。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没有涉及变更,体现的还是企业负责人。结合新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机构图体现企业负责人还是修订为主要负责人才是合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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