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发布虚假广告
杭州**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化妆品,并在涉案化妆品网页内容商品详情中宣称其“适用任何肤质”。上述宣称属于具有适用包括敏感皮肤在内的任何肤质的特定宣称,应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要求,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称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当事人在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适用任何肤质”用语的特定功效宣称而未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52243.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2件高姿柔滑细嫩换肤面膜。经查,涉案化妆品早已取消备案。当事人存在经营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9元;
2、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余**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受广州**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6月27日开始生产“**堂护婴乐草本膏”。另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开始生产“余**宝宝护臀膏”。经抽样检验,上述两款涉案产品均检测出水杨酸,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当事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但涉案产品为儿童化妆品,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考量,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涉案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725元;
3、罚款32275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四、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经查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批次化妆品,涉案产品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另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6451.2元;
2、罚款180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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