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内销售的某款化妆品,其产品页面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抗炎”的医疗用语。后当事人已对相关涉案网页进行下架删除。(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4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二、未按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
执法人员对广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外包装生产车间内正在外包装生产瑜然美眼部紧致抗皱精油。经查,上述批次的产品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而当事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许可项目包含: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即涉案产品不在当事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许可项目内,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涉案化妆品和有关包装材料;
2、罚款55000元。
处罚依据: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广州市**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某款面膜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取得含粉单元的生产许可,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3、罚款合计35000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四、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款祛痘膏经抽检,检出水杨酸成分含量超标,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添加了“甜菜碱水杨酸盐”,产品标签标示了该成分,但未标注其功能,该成分在备案配方中用作皮肤调理剂用途;涉案产品的水杨酸用作皮肤调理剂,其含量检出值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但其标签未标注水杨酸的功能,也未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字样,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5935.57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3、罚款25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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