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网店内销售的一款化妆品,商品详情页面上宣称的功效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其销售页面商品详情一栏中宣称化妆品具有保湿、修护、抗皱、滋养的功效,而涉案化妆品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公布的功效宣称为08修护,11保湿,15抗皱,17舒缓。当事人未在网站上公布功效宣称“滋养”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起委托东阳市**包装厂生产粉底液,上述交付的粉底液均未备案,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2762元;
2、罚款128286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三、经营不合格化妆品
广州**姿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某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存在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高度负责,定期检查产品仓储情况,曾两次自查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化妆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化妆品,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涉案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6226.99元;
3、罚款150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四、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转来一宗抽检异常情况,反映一款化妆品标签标注委托方为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路*****,但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该化妆品的备案人为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即产品标签标注企业地址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委托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1785.6元;
2、罚款84931.2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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