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药品销售流向不真实
天津瑞***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6月25日和2023年7月3日向****公司销售益气聪明丸,但实际上****公司并没从当事人采购过,而是当事人业务员董*以****公司的名义开票为其亲戚购买的。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7月3日向****公司销售胃复胶囊,但实际上是****公司门店人员要货,并未入库。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6月27日向****门诊销售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但实际上在运输途中因污染而自行销毁,并未送货至该门诊。上述事件显示当事人存在药品销售流向不真实的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25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诸暨市*兴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5月和8月,从他人处购进2个批号的60盒天劲牌强骨生血口服液,供自己服用(16盒),另44盒以68元/盒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34盒;
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3、罚款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三、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龙岩市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7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以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未在京东商城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执法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3000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青云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发现当事人当天有销售了2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处方单。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情节较轻,执法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4元。
处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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