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上述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
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护发霜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另查明该护发霜上市销售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首次取得该产品普通化妆品备案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未在上市销售前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1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411.8元;
3、对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3万元;
4、对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广州市丽**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款特殊化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10513.96元;
2、罚款199765.24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常**化妆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①未及时、完整制作和保存生产记录;
②将过期化妆品与未过期化妆品混合存放;
③无法提供入库记录、供应商的审核记录、完整的产品销售或留样记录。
当事人积极整改,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危害,但因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罚款4万元。
处罚依据:
1、《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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