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日期: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5日
一、生产销售劣药
赤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诺氟沙星胶囊,货值总金额合计141907.5元,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4171.2元,销售总金额合计141907.5元。经检验,【溶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召回的诺氟沙星胶囊1896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7736.3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354768.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广州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茜草,【性状】项目不合格,违法所得总计31594.14元,产品货值总计34746.86元。考虑到当事人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当事人作为辖区内四上企业在防疫支援工作中捐款捐物的表现。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主动召回涉事产品,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生产的茜草;
2、没收违法所得31594.14元;
3、罚款10万元(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湖南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连翘,【含量测定】项目不合格,违法所得为137859.81元,货值金额为148706.11元。(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生产的连翘;
2、没收违法所得137859.81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223059.1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大石桥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未改正。(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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