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龙骨
在2017年中国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国后,中国的药物警戒快速发展,首当其冲的是临床试验的药物警戒。对于创新药研发企业来说,药物警戒要求增加的成本可能对于这类药企来说不足为意,因为药物研发本来就是花费费用比较多的领域。当上市前研究药物警戒体系比较完善后,下一步开始关注的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的药物警戒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的5月份发布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为MAH在进行药物警戒工作时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指导。对于体量比较大的企业因资金或人力资源等条件上的优势,按照法规指引可以较快达到GVP要求。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符合GVP要求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本文将从中小规模药企的角度出发,浅谈如何完成药物警戒的工作。此处讨论的是中小规模药企中没有开展临床研发的持有人,因为如果有临床研发的持有人,也有相应的药物警戒体系,可以借鉴使用,本文关注的主要是无药物警戒体系的中小规模MAH。
虽然监管MAH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的法规要求在2018年底已经开始逐步发布,但是建立满足GVP要求的药物警戒体系确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仅仅是撰写一套药物警戒标准操作文件就可以,更是需要把以上的工作进行运作,形成一个可运作的药物警戒体系。最简单的方法是把药物警戒体系建立和药物警戒活动的工作交给第三方公司处理,目前药物警戒第三方公司也有一定的数量,MAH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是时间上最快的一种方式。但是无论如何,MAH仍然需要有一个专职人员负责对接第三方公司和管理第三方公司的药物警戒质量,因为GVP第十五条要求,“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费用会比较高,当然也可以选择外包一部分工作,降低相应的成本。
如果MAH自己有人员,也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法规要求,本文建议从2022年4月发布的《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角度出发,去完成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这种建立方式能够从监管检查的角度,满足最基本的药物警戒体系要求。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附件药物警戒检查要点所列出来的共100条检查条目,从严重程度层面上看,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从内容层面上看,分为体系(包括机构人员与资源、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和药物警戒活动(包括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两个方面。
先说一下体系,体系这部分主要的工作体现在药物警戒的标准操作程序(SOP)文件中,还有一部分记录的内容。体系在机构人员与资源这个主题上,分别说明了药品安全委员会、药物警戒部门、相关部门、药物警戒负责人、专职人员、人员培训、设备资源7个方面。其中药品安全委员会和药物警戒部门是肯定要设立的,另外还对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工作机制和程序作了要求,对药物警戒部门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也有关注是否全面。因为药物警戒工作是涉及公司各个部门的,所以也会需要在药物警戒的SOP中说明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
关于药物警戒部门,不是简单的有一个部门就可以,需要有一个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人的资质有相应的要求,还需要有与企业体量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这些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培训,是否有相应的培训计划,也有相应的要求。这个主题最后一个内容就是看企业是否有提供足够的设备资源供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其中有一个具体体现就是是否有一个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满足相关要求。
体系方面还有一个主题是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这个主题说明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和规程文件管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委托管理、信息注册与更新的要求。这一部分是为了规范MAH在有药物警戒部门之后在企业内部保证药物警戒部门运作的规范性。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和规程文件管理和记录与数据管理这几个部分是质量管理的关键步骤。这部分对于MAH来说应该也是比较熟悉的,因为MAH都有实践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经验,相对应的也是质量管理、内审、SOP和记录,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SOP和操作记录方面。上述工作可以请原有的QA质量部门协助。
另外与药物警戒内容比较相关的就是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委托管理和信息注册与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是一个介绍企业药物警戒工作总体情况的文件,结合了体系和药物警戒活动方面的内容,这里主要可以参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22年2月发布的《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里面有详细的指引。委托管理是专门针对有外包工作的MAH的要求,避免出现MAH只外包了药物警戒工作就不负责的情况。信息注册与更新要求MAH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及时更新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相应的信息。
下文阅读:中小规模MAH如何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做好迎检准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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