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苁蓉
继北京发布《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购药品在配送过程中将有一次性“封签”后,3月22日,国家药监局拟新增GSP附录《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药品配送。
近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医药电商发展迅猛,零售行业涌现出很多自建或第三方平台,也滋生不少隐患。如何保障配送环节中的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给出了答案。
一、人员
GSP新增附录对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的要求如下:
笔者觉得该项要求比较容易完成。
很久之前,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已经要求所有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且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相信绝大部分药房从业人员均满足该GSP附录的要求: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年度健康体检。
二、制度
该GSP附录提到,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建立药品配送制度,对于批发企业而言是很简单的事情,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就比较困难了。零售药店除了要建立体系和制度、还需要考虑委托配送等存在的问题。如果您有文件体系建立的需求,联系CIO合规保证组织。
笔者相信,该GSP新增附录是对药房制度的完善,其核心是规范药店委托第三方配送,保障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
三、内审
《规范》首次提及需要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对配送环节内审有助于改进配送过程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将药品安全送到消费者指定地点。此外,第三方平台也应当对相关配送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审。
此处提及的可以是配送企业,也可以是药店自行配送,这为其他配送企业加入零售药品配送的行列提供了契机。
四、配送方式
监管部门发布的历次文件中,对于网络销售药品的基本要求是“网订店取”、“网订店送”。该附录首次明确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配送,同时对配送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基于药品质量安全的准则,要求配送企业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负责人,
此处的质量负责人不同于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是配送企业负责处理药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能够独立处理配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由接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退货
退货分为两种:
1、到货不予签收:因配送包装损坏、封签损坏、配送信息不符以及包装内药品有质量问题等情形,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并提供图片或视频等证据,药品由配送员带回,按照GSP要求进行处理。
然而,附录并未明确该如何处理?
根据零售企业GSP规范要求,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那么被消费者退货的药品应当区分情形处理,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如因封签损坏、包装破损等配送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配送企业承担,配送员在配送药品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封签有无脱落等外观质量。拒收的药品如封签损坏或有质量问题则不能继续销售。退货药品应经门店验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销售。
2、签收后退货:签收后发现配送信息不符,或者发现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形。零售企业应当予以退货,且退回药品不得继续销售。
药品虽然属于特殊商品,同时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录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签收并不代表药品质量合格,仍需要省市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细化,明确签收退货的情形和期限。笔者认为退货期限不应超过七天。药品质量除自身因素外,受外界影响温度、湿度等存放条件影响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因配送信息不相符拒收的,是不得再次销售的,而拒收的则应按照GSP要求进行处理。考虑到签收后药品可能存在被替换的情形。
企业可以从药品的包装盒上做防伪或追溯码上进行追溯,对于可打开药品包装盒的药品可以加贴一次性标签,提示消费者标签一旦撕毁,非质量问题不得退货。
追溯码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我国追溯码实行的是一物一码,这样可以核实是否为本药店销售的产品。
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连锁药店,需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CIO辅导零售药店、零售连锁药店筹建和验收,帮助企业顺利拿证。如果您有药店筹建、建立体系文件、合规咨询方面的需求,点击下方联系我们。
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
合规文库:连锁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配套使用)
合规服务:医药公司筹建
联系专家,获取专家指导意见:e邀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