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元参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十多部法规的密集出台,整个化妆品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合规问题逐步浮出水面,被处罚的化妆品企业也相应增多。
一、化妆品虚假宣称案例
小编总结的化妆品虚假宣传处罚案例存在以下情况:使用极限词、绝对化用语、没有临床试验却夸大功效、功效宣称词违规等。
1、面膜产品使用“全国首款”等字样
2、防晒乳使用了“最少”、“最强”极限词
3、宣传喷雾时,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最佳”
4、为宣传一面修护面膜,使用了“日本最高端世界顶级干细能技术”绝对化用语;并宣传面膜中含有“干细胞”
5、精华液含逆龄”,“促进细胞再生”,“黑色素排出肌肤”字样
6、男士护肤品宣称能“预防暗疮、淡化度印”、“预防黑、白头粉束刺”“杀毒"
7、洗面巾宣传“抗菌、抗霉”
8、精华液宣称能消除“炎症”
9、沐浴液宣称“肌肤修复”、“修复受损皮脂”、“天然皮肤治应剂"
10、护手修复霜宣称能“修复冻疮”
11、精华水宣称“舒敏消炎”
12、宣称精华水具有“舒缓、抗炎、抗刺激”作用
13、精华露宣称“杀菌”
14、原液宣称“减缓炎症”
15、清洁泥膜宣传“抗敏”
16、洗发水宣称“从根源改善头皮毛感痘、皮炎皮酶、毛感痘度、头皮疙瘩"
17、洗发液宣称能生发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化妆品标签中严格禁止各类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标注行为。
三、官方给出的26个功效名称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将化妆品功效分成了26个大类: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法、防断发、去屑、发色互利、脱毛、辅助剃须剃毛。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如果新功效不属于以上26大类,应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为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了解和掌握法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来更好的应对注册备案工作的新变化,CIO合规保证组织提供国产/进口特殊/普通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服务,审核资料的合规性,助力企业提高合规水平。
四、这十类违禁词不要再用了
CIO化妆品领域专家接受访谈称,以往客户在化妆品注册备案时,喜欢用一些擦边球的词语,现在,大部分化妆品企业要重新提交功效宣称备案,过去打擦边球的“焕肤”“抗皱”还有医疗作用的词语肯定会被驳回,各位注册备案人不要心怀侥幸,以上列举的处罚案例罚款均在10万元整以上,真是得不偿失。
在CIO文库里可以找到这十类违禁词: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入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伸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瞒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满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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