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远志
如果在《药品管理法》知识竞赛上,出这样一道是非判断题:“药厂(指药品生产企业,下同)一定可以销售所有自己生产的药品”
对吗?
很多人可能会判断“这是对的”
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是错的!
正确的表达应该是:药厂可以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但接受MAH委托生产药品的除外。
因为,如果药厂接受MAH委托生产的药品,“物权”属于MAH,只能由MAH销售。
当然,如果有人生搬硬套《药品管理法》理解为:MAH委托药厂生产,又委托该药厂销售,因此,该药厂生产出药品后,就接着销售出去,药厂就是“产销一条龙”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关系,最后是药厂要支付MAH款项,还是MAH要支付药厂款项呢?
“生搬硬套者”肯定会回答:当然是药厂要支付MAH款项了!
呵呵,倘若如此,那么MAH和药厂之间的关系,就是“授权生产”,类似“专利授权”,MAH收取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请注意:“专利授权”下的合作关系,授权单位是不用对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的)
但是,《药品管理法》肯定不是这个意思!
我们理解的MAH制度,逻辑应该是: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委托药厂生产,MAH也享有药品的所有权(“物权”),MAH获得药品的销售所得后,需要支付费用给药品全生命周期中所有为MAH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受托生产的药厂;因此,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MAH是需要付费给所有受托单位的,而不是受托单位付款给M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