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2026年6月8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核心内容谈谈个人学习体会。
一、首先明白三个词义
1.申办者,是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
2.主要研究者,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研究团队的负责人,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现场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及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负责。 申办者与研究者区别:负责出钱、组织和管理整个试验的是“申办者”;启动试验并按方案实施的是“研究者”。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且已完成国家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是主要研究者所在的单位,与研究者共同在临床试验合同中签字,承担试验质量管理、受试者权益保护及伦理审查配合等责任。
二、GCP基本原则
1.质量源于设计: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应纳入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识别试验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质量不再只是试验执行中的监查和稽查,而是从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嵌入。
2.受试者至上:受试者权益、安全与健康优先于科学与社会的利益,遵循《赫尔辛基宣言》。
3.风险获益比:仅当预期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展或继续试验。
4.数据可靠:试验数据须真实、完整、准确、可溯源,禁止篡改或选择性报告。
5.方案合规:严格按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方案实施,偏离须记录并报告。
三、各方职责
1 申办者
建立风险驱动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制定基于风险的监查计划,对试验数据全生命周期负责,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不可篡改,不得将核心责任(如方案设计、安全性评估、总结报告)授权给第三方。
方案与供应:设计/批准试验方案、提供试验用药品,负责试验期间药品安全性评估与SUSAR上报药监部门。
机构选择:评估并选择符合资质的主要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研究合同明确各方权责。
监查与稽查:组织监查、必要时稽查,确保试验按GCP及方案执行。
受试者保障:为受试者提供与试验相关的损害补偿/保险,支付研究费用。
监管申报:向监管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申请/登记,按要求报告安全性信息及试验进展。
2 主要研究者
负现场最终责任:对试验现场受试者权益安全、数据真实性及试验质量负现场
最终责任:可授权任务但不可授权监督责任,确保团队具备资质、设备合规、流程可控。
方案执行:严格按伦理批准的方案实施试验,对重要偏离记录、解释并报告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
知情同意:亲自或在其直接监督下完成知情同意过程,确保受试者充分理解后自愿参加。
医学照护:对受试者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给予适当医疗处理,凡涉及医学判断须由有资质临床医生作出。
数据记录:确保源数据真实、完整、可溯源,避免数据丢失或者被篡改。
3 临床试验机构
资质与体系: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完成国家GCP机构备案;建立本机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遵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机构建立并运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对现场合规承担主体责任,这是机构责任从“具备条件、配合实施”向“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升级。
提供试验开展的硬件、管理与质控保障,通常与主要研究者共同在合同中签章,对授权主要研究者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试验用药品管理:指派专人接收、储存、分发、回收、销毁试验用药品并保存完整记录。
受试者保障配合:配合伦理审查,协助保障受试者得到妥善医疗处理;发现大范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时有责暂停试验。
接受监督:接受申办者监查/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
文档保存:按法规要求保存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注册用试验记录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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