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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
一年一度315,如何防范化妆品消费陷阱? 官方分享!选用化妆品需注意以下几点,提高自身化妆品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
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指出: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依据实际产品配方的不同,化学防晒剂的使用目的可为“稳定剂”或“产品保护剂”,但不能用作“皮肤调理剂”......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公告,指出在2024年5月1日之前,可以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也就是说,在2024年5月1日之后,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就需要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