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4、咨询电话:业务:0531-82083189(签收及批件领取);0531-51795038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依据《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公布)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医疗机构应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1、申请: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人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
2、受理: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3、备案:1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备案决定。备案结果省局官网公告。
申请材料
1、委托方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2、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3、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4、委托配制合同;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首次委托配制品种的三批样品检验报告;
7、其他材料;
常见问题
问题1: 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中药炮制、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