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日前反馈。
天津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1.2制定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领导小组办公室
2.1.2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及职责
3监测及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来源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和时限
3.2.2报告方式
3.3预警
4 应急处置
4.1Ⅰ级响应及措施
4.2Ⅱ级响应及措施
4.3 Ⅲ级响应及措施
4.4 IV级响应及措施
4.5 响应终止
4.6 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6 风险沟通
7 应急保障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关于印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40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分级标准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国家药监局分级标准,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依次对应为Ⅰ、Ⅱ、Ⅲ、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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