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
为规范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药注〔2016〕125号)等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告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按国家总局发布的新规定即时调整。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29日
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程序和资料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药注〔2016〕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有人)提交的试点申请应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试点药品范围”、“持有人和委托生产企业条件”的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相关要求及不同试点类型,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或《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一式两份)。
(二)签收与受理
收到申请人(持有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省局行政受理中心当场出具《资料签收单》。签收后转交省局注册处进行受理审查。
省局注册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制定生产现场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存在跨省委托生产情形的,申请人(持有人)应向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委托生产品种的相关资料,经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抽取样品检验。
(四)产品检验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收到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转交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
(五)技术审评
对以于企业整体搬迁或兼并后整体搬迁、药品生产车间搬迁的方式申报持有人的,由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4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生物制品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形成审评意见。
在技术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的纸质版及相应电子文档。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在补充资料中一并说明。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13日内完成对补充资料的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间。
(六)审核与审批
1、对以新注册申报或在审评的新药和仿制药、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持有子公司文号、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所属生产企业文号的方式申报试点的,省局依据形式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做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对以企业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整体搬迁、药品生产车间搬迁的方式申报试点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根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并报送省局注册处。省局在收到《综合审评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制作《补充申请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生物制品除外)。
二、申报资料一般要求
申请人除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要求撰写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试点情形,提交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和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品种证明文件
申请品种符合“试点药品范围”的证明性文件或说明。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1、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三)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资料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附件1),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担保协议》(附件2)。
2、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担保协议》。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应向省局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
(四)委托生产药品相关资料
1、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2、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附件4),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要求,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3、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的现场考核报告,并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
4、其他委托生产相关资料按国家总局最新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要求
1、以新注册申报的新药和仿制药申报试点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或者药品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程序申报。《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类型”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2、以下列情形申报试点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申报。《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类型”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①在审的新药和新标准仿制药;
②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集中持有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
③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所属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
3、以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整体、药品生产车间搬迁申报试点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29项申报。《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整体搬迁申报持有人”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4、成为持有人后申请委托生产或变更委托生产企业的,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29项申报。“其他特别申明事项:持有人委托生产”、“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二)在审评新药和新标准仿制药申报资料要求
1、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原申请人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提供申请品种已申请注册或已批准临床试验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原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原药品注册申请表、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
2、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持有(申请人)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出具申请报告,并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在外省的提供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具体包括:原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原药品注册申请表、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合同、转出省局意见等。
3、企业搬迁前已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获得批准,此次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时受托生产企业不变的,应提供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生产单位连续3批次生产记录、相应全检报告和销售记录等的复印件。
(三)已上市药品申报资料要求
1、以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持有子公司文号、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所属生产企业文号申报试点的,应提供《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申请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药品研发机构与所属生产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等。
2、以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整体搬迁、药品生产车间搬迁申报试点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申请表》
②企业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证明材料,如新建企业(车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③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目录及证明文件;
④企业搬迁后已上市药品的生产管理方式的说明,变更前后一致性对比研究资料;如涉及委托生产的,应按委托生产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⑤企业搬迁前已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获得批准,此次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时受托生产企业不变的,应提供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生产单位连续3批次生产记录、相应全检报告和销售记录等的复印件。
⑥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能力的相关资料。
(四)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生产场地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生产场地时,需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技术要求参照《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文)。
(五)其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申请也可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1.《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参考样本
2.《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担保协议》参考样本
3.《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样本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