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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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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芡实案 | 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007796362041 | 王辉 |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芡实(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华医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0克,批号:2409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水分】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劣药共采购11840袋,退回供应商753袋,报损销毁4袋,实际销售11083袋,实际销售货值为179658.8468元,实际进价为169298.49元,违法所得10360.36元。另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劣药芡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芡实违法所得10360.36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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