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省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实施后,监管部门可根据该程序对省药监局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依职责采取跟踪检查、告诫、约谈、依法查处等后处置措施,并对检查工作实施闭环管理。
请于8月22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邮箱:fdamd@shandong.cn,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意见建议”。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后处置措施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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