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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3〕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德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医疗器械案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任命不符合要求的管理者代表履行上市放行质量审批职责,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但至案发,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故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802435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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