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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9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圣地南路分店 |
注册号 | 4401110061436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冬宁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99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圣地南路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3KC9T8P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东兴二街11号首层(部位:A804铺)
负责人:何冬宁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东兴二街11号首层(部位:A804铺)的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圣地南路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遂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经营现场的“外用药”柜内摆放有“国信优品”远红外小儿止咳贴(产品批号:20230301,型号规格:5cm×7cm,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国信优品”远红外小儿止泻贴(产品批号:20230201,型号规格:5cm×7cm,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该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有关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所指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后已立即整改,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黑区分标示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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