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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武汉妆罚〔2023〕14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武汉庄迪大药厂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武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6714566671F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化妆品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庄迪狐克露3个批次(批号:20230101、20230301、20230501),生产为为摩登甘油蜜2个批次(批号:20230101、20230501)。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没收过期原料;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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