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质量标准研究,并为其质量标准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
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制剂配制、控制制剂质量,以保证制剂使用安全有效。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原则。
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
1. 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基本一致。具体编排顺序如下: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民族药制剂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
2. 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
3. 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等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
4. 检测所需的标准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应为国家法定部门认可,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
5. 若使用的标准物质为自行研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申报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标准物质。
6. 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如苯等)。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
7. 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
8. 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1. 制剂名称
1.1 制剂名称应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文名的汉语拼音按现行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民族药制剂除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外,还应附本民族语言文字名称。
1.2 剂型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的规范表述。
1.3 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重复。
1.4 不得使用商品名。
2. 处方
2.1 处方中的全部药味一般应为法定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对申请民族药制剂所用的民族药材尚无法定标准的,可建立药材标准与制剂一并申报。
2.2 复方制剂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的名称与用量;单味制剂不列处方,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处方量。药材名应为法定标准收载名称,炮制品需注明。
2.3 中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民族药制剂药味的排列顺序参照执行。
2.4 药品标准标注“大毒(或剧毒)”“有毒”的药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规定用量。
2.5 处方量(指净药材量或炮制品粉碎后的净粉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片,粒、克,毫升等)的成品量为准。
3. 制法
应根据制备工艺写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如中药材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不列筛号)、提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浓度和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标注测定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的总量等。
辅料如使用了白酒、乙醇等,应标明浓度;如使用了植物油,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
4. 性状
指制剂除去包装的直观情况,按色泽、外观、臭(气味)、味依次描述。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溶液剂应对其颜色进行描述。外用药不描述味觉。
5. 鉴别
5.1 鉴别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及色谱鉴别等。
5.2 应对处方中主要药味进行鉴别研究,符合要求的纳入标准正文。对贵细药材必须进行鉴别,如处方中含有人工牛黄、人工麝香、冬虫夏草、人参、西洋参、三七、西红花、血竭等。
5.3 大类化合物(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的理化鉴别,由于其专属性往往较差,一般不提倡,若要采用,应进行专属性研究的有关说明。
5.4 以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采用显微鉴别方法进行鉴别,但淀粉、导管、薄壁细胞等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一般来说不应作为鉴别特征。
5.5 薄层鉴别研究必须设置阴性对照,为避免假阳性,还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考察。
5.6 应提供显微鉴别特征彩色照片或薄层色谱鉴别彩色照片。
6. 检查
6.1 处方中含有现行版《中国药典》列为大毒的药材、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分册、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全国各省区(市)药材标准注明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其他含有一定毒性的药材(如马兜铃科植物等),应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一般采用薄层鉴别的方法,为确保所建立方法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的专属性、耐用性考察。
6.2 含矿物药、根及根茎类入药的制剂均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检查方法进行研究,视情况纳入标准正文。
6.3 检查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分册、维药分册、蒙药分册)有关要求。
7. 浸出物
有些品种或剂型(如黑膏药)经过研究确实难以建立含量测定方法的,可采用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但必须进行必要的研究,如溶剂的选择、溶剂的用量、提取方法的考察、重复性及耐用性研究等。
8. 含量测定
8.1 含量测定应满足专属、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求。含量测定方法包括色谱法、光谱法、容量法、重量法等。含量测定目标成分一般应为单一化学成分,也可以为大类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
8.2 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细药(人工牛黄、人工麝香、西红花等)、毒性药材(马钱子、蟾酥、斑蝥等)进行含量测定研究。在国家标准中已有含量测定方法的毒性药味,应规定上、下限。
8.3 含量测定方法应进行方法学考察,参见现行版《中国药典》“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8.4 含量测定结果低于万分之一时,可不列含量测定项,应增加浸出物测定指标。
8.5 应提供色谱法、光谱法含量测定方法学研究相关图谱。
9. 功能与主治
制剂的功能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定,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作为技术支持。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词语。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民族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民族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民族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
10. 用法与用量
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口服。一次2片,一日3次”表示。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
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具体要求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11. 注意
列出使用该制剂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12. 规格
规格用于规定制剂单位的含量、装量、重量等,必须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规范表述。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
13. 贮藏
制剂存贮条件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来制定,所用术语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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