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相关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有效、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中药民族药制剂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我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并为其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用于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且经检验合格。
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2年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实施,临床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开展临床研究之日起每年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需通过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临床试验,临床研究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临床研究试验方案应参照GCP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病例选择(包括疾病诊断、证候诊断标准,病例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病例的剔除和脱落等);给药方案;试验方法;疗效判断;不良事件;研究过程的观察和记录等。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单位。在确保研究人员和受试者依从性的前提下,每个适应症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特殊情况需要免做临床试验的和增加临床试验单位的,必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当熟悉临床试验方案;了解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
医疗机构在临床研究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应当密切观察临床试验用制剂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如果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向本机构伦理委员会报告。
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指定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临床试验用制剂进行抽查检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1.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2.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3.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4. 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制剂无效的;
5. 临床试验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
6. 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7. 临床试验中出现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8. 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
二、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
1. 根据中医、民族医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在制剂配制过程中没有使原组方用法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包括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或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临床使用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完整的原始临床病历或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
2. 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民族药复方制剂,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3年以上(含3年),能够提供3年以来100例以上完整的原始临床病历或临床用药观察记录的。
3. 申请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以及申请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属于传统用药制剂且能够提供证明该制剂品种的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文献及相关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的,可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三、临床研究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研究者应严格按临床研究方案开展临床研究,若研究过程中对研究方案进行修改,需再次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新方案开始实施。
四、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
1. 试验目的
1.1 确立试验目的原则
1.1.1 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试验目的应明确、具体、可行,应突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点。
1.1.2 临床试验设计一般应确定一个主要试验目的,根据临床试验需要可设计多个次要试验目的。
1.2 确定试验目的的依据
1.2.1 参照中药民族药制剂处方组成、功能特点,以及既往临床应用工作基础。
参照临床前的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结果。
2. 试验设计
2.1 临床试验设计的原则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和重复的原则。
2.2 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方法
2.2.1 随机
临床试验的随机化主要包括分组随机和试验顺序随机,常采用分层、分段随机化方法。
2.2.2 盲法
临床试验分为双盲、单盲和不设盲的开放试验等,盲法的实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2.3 对照
对照方法包括阳性药物对照、安慰剂对照。由于制剂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对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且样本量较小,因此,应在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安慰剂对照。阳性对照药一般采用已上市的、功能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
2.3 受试病例选择
2.3.1 诊断标准
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西医诊断应采用国际、国内最新颁布的诊断标准,或权威性机构出版的现行教科书诊断标准。对疾病有不同分型的要列出分型(或分期、分度、分级)标准。诊断标准原则上要公认、先进、可行,并注明西医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必要时对标准采用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
证候诊断标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制定,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标准制定。中医、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原则上应公认、权威、可行,注意说明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
中医、民族医证候诊断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主症和次症,主症和次症宜分别列出。要注意到中医、民族医舌、脉等特征,并特别注意证候的特异性指标或特征性指标。
症状体征量化标准:为使观察指标客观化,症状体征需分级量化。症状体征的分级量化应根据病症情况决定,分级量化要合理。
2.3.2 病例纳入标准
入选标准必须与临床试验的目的相符合,包括疾病的诊断标准、证候诊断标准,入选前患者相关的病史、病程和治疗情况要求;其他相关的标准,如年龄、性别等。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应作为入选的标准之一。
2.3.4 病例排除标准
制订排除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考虑年龄、合并症、妇女特殊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用药史、家族史、鉴别诊断等方面的因素要求。
2.4 受试物
包括试验用制剂的名称、规格、配制单位、批号及标签格式、包装规格等;对照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批号及药品批准文号等,并阐明对照药物选择的理由及依据。试验用制剂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2.5 治疗方案
包括基础治疗、分组治疗、疗程、合并用药等。
2.6 观测指标
2.6.1 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健康史、用药史、患病史等。
2.6.2 一般体格检查:如呼吸、心率、血压等。
2.6.3 安全性指标
①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
②与安全性判别相关的实验室数据和理化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注意加强对毒性靶器官不良反应的观察。
③与预期不良反应相关的检测指标。
2.6.4 疗效指标
①主要疗效指标。
②次要疗效指标。
2.7 疗效评定标准
应根据试验目的选择最新、公认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疾病疗效评定标准、证候疗效评定标准及标准来源等。
2.8 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
包括预期不良事件、不良事件观察与记录方法、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断方式、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途径等。
2.9 统计分析
包括统计分析方法及统计指标。
2.10 预期进度
包括临床试验需要的总时间、病例收集时间、统计及总结时间等。
2.11 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包括试验相关的伦理学,试验监查措施,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2.12 病例报告表:根据临床方案制作。
五、临床总结撰写格式
1. 摘要。简要概述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对象、治疗方法、疗程、观测指标、疗效评定标准、试验病例情况、有效性评价结果、安全性评价结果、结论等内容。
2. 前言。简要说明试验药物的功能与主治、试验依据、试验单位、试验起止日期等。
3. 试验目的。与试验方案相同。
4. 试验方法。包括试验设计、受试病例选择、受试物、治疗方案、观测项目、疗效评定标准、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统计分析方法等,与试验方案相同。
5. 试验结果。包括受试病例情况(病例入组情况、完成情况、统计病例情况、剔除病例情况、脱落病例情况),基线可比性分析(生命体征、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程度、症状体征、实验室指标、用药依从性、合并用药情况等),疗效性分析(疾病疗效、证候疗效、症状体征疗效、检测指标疗效等),安全性分析(安全性指标分析、不良事件分析等)等。
6. 讨论。应围绕试验的疗效和安全性结果,对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分析和讨论,同时应阐明新的或非预期的发现,评论其意义,并讨论所有潜在的问题,例如有关检测之间的不一致性;受试物临床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受试物疗效分析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等。
7. 结论。应当根据本次试验结果,对临床试验制剂的功能与主治、适应范围、给药方案、疗程、疗效、安全性、不良反应(包括处理方法)、禁忌、注意等作出结论。并根据其临床意义及统计结果,对制剂的特点作出客观评价,重点对安全性、有效性作出最终的综合评价,明确是否推荐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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