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起草背景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或备案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作为上市药品的重要补充,医疗机构制剂具有明显的医院特色、专科特色,是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尤其是中药制剂,在新中成药研发方面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工作效率,促进我区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我局广泛开展调研,起草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正文和五个附件,其中正文有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审批、调剂使用、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十八条;五个附件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要求》《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有关的申请表、批件及其他文书格式》;附件五包括二十六个申请表、批件及其他文书格式。
相关链接: 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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