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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谢秋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9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3年4月30日,我局收到《陵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卫函【2023】63号)函称陵水县卫健委根据投诉线索于2023年4月25日在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谢秋霞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3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 2023年5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以谢秋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由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有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工具,当事人已经不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当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谢秋霞进行询问调查。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3年3月25日和4月3日,非卫生技术人员谢秋霞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为顾客王亚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鼻梁处使用注射用玻璃酸酶),其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整。 另查明:当事人谢秋霞运用药物、医疗器械为顾客在鼻梁处使用注射用玻璃酸酶的行为,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规定,谢秋霞的上述行为属于医疗美容,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美容科属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之一,因此谢秋霞的上述行为系开展诊疗活动。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0元(大写:伍万零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谢秋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31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3/8/2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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