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5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双峰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4680995194U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钱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19363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3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11643639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584号
当事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双峰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80995194U
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60号
负责人:钱杰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酒类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化妆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的销售;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洗染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60号,店招“海王星辰药店”,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活动。
2022年9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胖大海”进行抽检。2022年10月26日,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403)显示,当事人所售中药饮片“胖大海”(批号:2022030516),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标准规定:每1000g含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的总量不得超过10μg,检验结果:17μg/kg,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不符合规定。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药品抽检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沪)药监送告B〔2022〕3024号),2022年11月11日,涉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30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复检报告(报告编号:ZF202209602),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标准规定:黄曲霉毒素B1应不得过5μg/kg,检验结果:186μg/kg(不符合规定),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总量应不得过10μg/kg,检验结果:1130μg/kg(不符合规定),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检查】黄曲霉毒素项,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自2022年6月1日开始销售涉案中药饮片,至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中药饮片20盒,进价为10.61元每盒,售价为22元每盒,共销售出17盒,获利193.63元。当事人销售涉案中药饮片违法所得为193.63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叁元陆角叁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违法所得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相关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