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马一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RCEP实施为契机,推动我国创新药走出去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商务部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也为我国医药健康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药监局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不断优化药品监管环境,坚持不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切实服务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在促进国际药品贸易、促进药品产业创新发展、提高监管国际话语权、激发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活力等方面,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提升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影响力,激发国际市场主体活力
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贸易药品认证计划(COPP),并与药品专利池组织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及时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明确规定按照COPP格式,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进一步完善申请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提升国家药监局“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电子证明和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已出具的出口电子证明。此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为药品出口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现阶段,根据我国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措施等,执行现有的出口证明文件有关政策,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对出口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程序明确、渠道畅通。同时,我们正在积极申请正式加入PIC/S,开展了GMP对标评估等工作,通过对标评估,我们认为中国药品GMP的要求基本等同于欧盟、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以及ICH Q7要求。我们将以加入PIC/S为契机,立足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稳步提升我国药品的检查体系、检查能力。
二、推动ICH指导原则实施转化,提高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
2017年,国家药监局加入ICH,并于2018年当选为ICH管委会成员,2021年6月3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当选为ICH管委会成员。自加入ICH以来,国家药监局始终坚持科学化、法制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指导原则体系,推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家药监局通过发布ICH指导原则适用及推荐适用公告、发布ICH指导原则原文中文版等形式,积极转化实施ICH指导原则,提升药品监管国际水平。截止2023年2月1日,66个指导原则已全部采纳实施。同时,国家药监局全面深化与国际监管机构和工业界的交流合作,推动国际监管数据共享;邀请ICH相关专家,加大对企业实施ICH指导原则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参与国际标准规则的制修订,为全球药品监管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力量。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高中药监管国际影响力
我国通过WHO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论坛(FHH)、WHO传统药合作中心等监管多边合作和协调机制,积极参与传统药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药物警戒等国际规则的制订、协调工作。
依托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持续深化与东盟各国在药品产业和药品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印尼等国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探寻在中药材领域、传统药领域合作发展的新途径。
国家药监局积极参与欧洲药典草药标准、草药制品标准、对照品、对照提取物的技术审核,与日本在“汉方药质量控制”方面加强交流,在国际传统药、草药注册管理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强,提高了中药监管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四、推动NRA工作,不断提高疫苗监管能力和水平
2022年8月23日,我国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此次评估是我国疫苗监管体系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评估后,于2022年7月接受的WHO升级评估标准后的新一轮全面评估。通过此次评估后,我国将在全球疫苗供应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为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疫苗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作出更大贡献。
五、 积极开展RCEP有关工作,激发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活力
2022年1月RCEP协定正式生效,商务部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工作。商务部会同其他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包括6大方面共30条重点任务,专门提出“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等重点工作任务,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国家药监局与商务部将积极配合,支持探索药品在RCEP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作评定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起我药品行业的出口优势地位,让RCEP成为我推动创新药高质量走出去的重要抓手。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科技国合司 88330501。
国家药监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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