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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54(节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3〕292号 | 南宁市丹雪化妆品店 | 发布虚假广告案 | 92450100MA5N5BND76 | 陈庆杰 |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1688平台网店“南宁市丹雪化妆品店”销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丹雪尼兰活力眼霜”,在该化妆品宣传标题中使用“去眼袋”、“淡化黑眼圈”进行功效宣传,未能提供产品去眼袋”、“淡化黑眼圈”功效的相关依据,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50元4倍的罚款,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 | 2023年5月26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3〕296号 | 南宁伟创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发布广告未能使用真实、准确的引证内容,并表明出处案 | 91450102765821898T | 朱慧敏 | 综上所述,南宁伟创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未能使用真实、准确的引证内容,并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2023年5月29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3〕300号 | 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案 | 91450100667000316Q | 宣清华 | 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80元,上缴国库。 | 2023年5月29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3〕305号 | 南宁双馨柏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 91450100MA5N2AMF8A | 唐建阳 |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2023年5月29日 | 经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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