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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安安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0N9594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
经营者: 陈永雄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
经营范围:零售药品、二(ll)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2022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安安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陈皓杰的配合下对药房内经营的药品检查如下:执法人员在玻璃柜台上的拆零药塑料架上发现:1、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规格:5毫升(以C26H26F2N2计),产品批号:20180302,有效期至2022年0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68,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2、抗骨增生片,规格:100片,生产日期:20201021,产品批号:201014,有效期至2022.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879,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3、吡罗昔康片,规格:10mgx100片,产品批号:G190701,生产日期:20190729,有效期至2022072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802,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4、四环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TC200708,生产日期:2020.07.29,有效期至2022.07.28,国药准字H45020362,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5、呋喃妥因肠溶片,规格:50mgx100片,产品批号“2011024.01生产日期:2020.11.04,有效期至2022.11.03,国药准字H1202016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未开封。6、维U颠茄铝镁片II,规格:复方/48片,产品批号:E200116,生产日期:20200113,有效期至2022011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254,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上述6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过程无异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6种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药房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在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
2022年11月20日,本局在当事人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内拆零药架上待售的:1、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规格:5毫升(以C26H26F2N2计),产品批号:20180302,有效期至2022年0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68,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5元/瓶。2、抗骨增生片,规格:100片,生产日期:20201021,产品批号:201014,有效期至2022.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879,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3元/瓶。3、吡罗昔康片,规格:10mgx100片,产品批号:G190701,生产日期:20190729,有效期至2022072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802,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3元/瓶。4、四环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TC200708,生产日期:2020.07.29,有效期至2022.07.28,国药准字H45020362,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5元/瓶。5、呋喃妥因肠溶片,规格:50mgx100片,产品批号“2011024.01生产日期:2020.11.04,有效期至2022.11.03,国药准字H1202016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未开封,零售价格:2元/瓶。6、维U颠茄铝镁片II,规格:复方/48片,产品批号:E200116,生产日期:20200113,有效期至2022011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254,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2元/瓶。上述6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在效期内药品混放。
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6种药品是从重庆亿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但因时间久远,进货票据遗失,不能向本局提供。当事人药房作为药品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以致涉案药品的进货数量、使用时间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药房经营上述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标价计算,其货值金额为5+3+3+5+2+2=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陈永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17张、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和无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2]84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保障药品的安全,不得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药房混放在玻璃柜台上的拆零药塑料架上的涉案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药房使用上述涉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另,当事人药房作为药品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药房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或从轻罚情形。案发后当事人药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有认错改过的主观心理。客观上具有涉案药品最长超过有效期10个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等情形。对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存在一个从重,两个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单位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之规定,经本局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药房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瓶、抗骨增生片1瓶、吡罗昔康片1瓶、四环素片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维U颠茄铝镁片II1瓶;
3、罚款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者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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