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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琼中营根陈诚雄口腔诊所(陈诚雄)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琼中综执(市监)罚字〔2022〕191号 |
案由: | 琼中营根陈诚雄口腔诊所(陈诚雄)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月11日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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