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金城江
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7日,我局接到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2021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函(河市监函[2022]6号),其中由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PE4BH0L771275RAb的《谱尼测试检测报告》,报告摘要如下:产品名称:馥佩防晒隔离乳SPF50+PA++++,受检单位信息: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广东博禧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8103082410179 SE810308241,检测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验结果见下页。备注:(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2)未检出标签及批件标示成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我局随即对此开展调查。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金城中路98号送达了《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二楼化妆品销售专区摆放有各类化妆品及售价标签,其中有涉及此次抽检不符合技术规范同批次同规格的馥佩防晒隔离乳SPF50+PA++++6支,当事人现场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资料及进销货台账。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76元。该公司经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销的活动中,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并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进行了改正。本局至今未接到有反映使用上述化妆品后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也没有因标签标识而发起的投诉。且该批次化妆品金额小,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免除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本案中,一些不法供货商利用经营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供给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宜州
广西宜州区纯美空间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市政广场北面黄莺路东(山水宜人公园生活城西区20号商铺)号的“河池市宜州区纯美空间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入口对面靠墙货架上摆放有4个品种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中3个品种共计41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中仅标识“LS纯中药日霜 净含量:20克”18瓶、仅标识“LS纯中药晚霜 净含量:20克”13瓶、仅标识“LS纯中药祛痘霜 净含量:20克”10瓶;1个品种共计2盒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该经营场所收银台后隔间内货架上有13瓶仅标识有中文“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的化妆品,其中5瓶超过使用期限。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00.00元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LS纯中药日霜18瓶、LS纯中药晚霜13瓶、LS纯中药祛痘霜10瓶、使用日期/保质期202200502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5瓶、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406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8瓶,合计4个品种,共计49瓶,并处罚款6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2盒、使用日期/保质期20220502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5瓶,合计2个品种,共计7瓶/盒,并处罚款6000.00元。
以上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法规规定: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2盒、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13瓶、LS纯中药日霜18瓶、LS纯中药晚霜13瓶、LS纯中药祛痘霜10瓶,合计5个品种,共计56盒/瓶;
三、罚款18000.00元。
【典型意义】医疗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过期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罗城
罗城精典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罗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典美发造型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进行日常监督抽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该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店是在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确实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罗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依法给予免除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但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对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区分,只要经营者履行了相关义务,是可以免除行政处罚,极大保护了小微企业。
环江
环江博芳园中药生发养发馆涉嫌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环江博芳园中药生发养发馆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三个印有“药”字样的陶瓷罐,罐体上分别贴有“A1、B2、C4”小贴签,罐内都盛放着容量不等的黄绿色粉状物质。另外,地上存放着多个塑料壶和玻璃容器并盛放着容量不等的半透明液体和棕黑色溶液。经查询,经营者经常从无化妆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供货方(无名称个体商户)购进多品种宣称具有黑发、养发、防脱、生发用途的中药粉剂再用本地产散装米酒浸泡成“洗发液”提供给消费者洗发用。
该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原则、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标准,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依法扣押的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些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者自行采购“药食同源”产品或中药饮片,宣称“纯天然植物”“无毒副作用”等虚假夸大言词说教等方式,给消费者违规使用擅自配制的美发美容化妆品(含非法生产的中药面膜)。本案中,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擅自从无药品经营许可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个体商户购进所谓“中药粉”再进一步自行配制成“洗发液”,因使用原料无法溯源,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给消费者“安全用妆”带来安全隐患。
在我国,“药妆”从未得到法律认可,更没有明确定义。国家药监局指出,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等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也是化妆品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给化妆品戴上了“药妆”的帽子,存在夸大宣传甚至添加违禁成分现象,国家药监部门明确无“药妆”概念,进一步划清了化妆品与药品的界限,更有利于规范化妆品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提醒】
一、警惕化妆品虚假夸大宣传,当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化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有描述宣称“强效、换肤、纯天然、食品级化妆品”的需谨慎购买或使用。
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进一步提示化妆品不是药品。
南丹
南丹县好形像美发店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市场开展监督抽检工作,2021年10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南丹县好形像美发店经营中使用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经营者涉嫌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尚未使用的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并深入开展调查。经查,经营者于2021年7月18日从河池市金城江区超凡日化用品批发店购进标称名称为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20支,由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1984、批号为PF201201001、规格为95g/支,进货价7元/支,货款共计140元。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该店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且该经营者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者作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化妆品,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理。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留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市场进行监督抽检,化妆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留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被扣押的化妆品,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手段,依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依法处罚,有效规范和引导了化妆品经营使用市场。
天峨
天峨县黄桂川食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峨县黄桂川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化妆品:力士柔亮洗发乳(标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限用日期:20210509,生产许可证:(2004)卫妆准字09-XK-0171号,净含量:200ml)6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同摆放,且周围未标示有“不合格或过期物品存放区”等字样。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我局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00)。
【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东兰
东兰县静静美容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兰县静静美容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内货架上有待售(使用)的Furmaiden、Premium4、Premium3、Beeeast®vltraPlus、PROAEGlS等5个品种共17支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2410元。该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养生馆处以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肆仟柒佰贰拾叁元(¥472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案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巴马
巴马颖儿头等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马颖儿头等美妆店开展监督检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该店在售化妆品“完美芦荟胶”已在2018年1月11日注销备案且未取得新备案凭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4元。该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022年6月,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载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处罚金额实施自由裁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已从少数人使用的奢侈品变成多数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快速消费品,而经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及法律意识薄弱等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现象时有发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同时也起到警示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作用。
凤山
凤山县壹家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2日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山县三门海镇袍里街上的凤山县壹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横路第二工业区、生产许可证:XK16-1086284、卫生许可证号:GD FDA(2003)卫妆准字29-XK-2524号、国妆特字:G20120404(自然黑色)、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标示2018/05/21 2021/05/20、品名:维彩莉染发膏”等共11个品规产品(详见《财物清单》凤市监强制[2022]15号)已超过使用期限待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86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022年4月11日,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2.警告;3.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都安
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产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8月8日对都安爱尚名妆化妆品店经营的标示生产商为:URGInc,在华责任单位:明可丽亚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批号为C15U035的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单项结论有5个问题项,如:“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货台上摆放有与抽检产品相同的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1瓶。截止检查当日,防晒霜以价格99元/瓶售出9瓶,收入891元,库存1瓶,货值金额99元,已被扣押。该店销售涉案批次防晒霜货值金额990元。另查明,该品牌销售商与供货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内容不一致。
该店售卖涉案化妆品,实施了一个销售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两项法律规定。触犯两项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对象是同一批次化妆品,两项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相互牵连,客观上是一个整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罚款数额较高的法律规定,即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化妆品1瓶,货值金额99元;没收违法所得891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俊男靓女加入爱美的行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都安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根据肤质选择化妆品,确保美肤护肤;选择正规超市、百货商场等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门店或正规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化妆品的注册备、案记信息情况;购买时索要票据,并保留化妆品的包装便于维权。
大化
大化华羽农副产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民路十二巷29号的大化华羽农副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经查明,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58.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