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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处十堰罚〔2022〕06号 |
案件名称 | 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桑叶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杜志刚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178854994J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3日,接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药0242),反映竹山县大庙乡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桑叶,标示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3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经查,竹山县大庙乡卫生院是从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上述批次桑叶,因受疫情封控影响,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9日赴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8日从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桑叶,数量为100kg,购进价14元/kg。公司自2020年1月29日至2月16日,分20次销往16家单位,售价分20元/kg和18元/kg,全部售完无库存。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接到竹山县大庙乡卫生院发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药0242)电子版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召回程序,因受疫情影响,截止2022年10月20日,累计召回上述批次的桑叶11.38kg,由于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按不合格药品流程办理了报损手续,违法所得1776.16元,货值金额1985元。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将召回的上述批次的11.38kg桑叶依法予以扣押。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桑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3年1月10日 履行完毕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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