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荆门)处罚〔2022〕5 号 |
案件名称 | 湖北康益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中药饮片劣药附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湖北康益堂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永斌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822MA4882FD2H |
主要违法事实 |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北康益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附片进行抽检(检验报告书编号:2022药2332)。报告载明:“检验项目:总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6.0%;检验结果:9.3%(不符合规定)”。灰分检查项超出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55%,应按劣药论处。 该公司分两次从湖北药昇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210501附片共计13Kg,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其中:2021年6月24日以45元/ Kg的价格购进5Kg,计 225元,2021年10月12日以56元/ Kg的价格购进8Kg,计448元;分两次销售给沙洋县拾回桥镇卫生院共计1.5 Kg,其中:2021年7月1日以68元/ Kg的价格销售0.5Kg,计34元,2021年10月14日以68元/ Kg的价格销售1 Kg,计68元;2022年4月25日以84元/ Kg的价格销售给湖北省药品监督检研究院用于抽样1Kg,计84元。总共销售附片2.5 Kg,共计186元。 2022年7月5日,该公司收到湖北药昇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附片的《产品召回指令》,于2022年7月5日制订《召回计划》,启动召回工作,对已销售给沙洋县拾回桥镇卫生院的附片予以召回,经沙洋县拾回桥镇卫生院核查其药房,已销售完毕。该公司对库存的10.5Kg附片作购进退出出库处理,已退回湖北药昇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该公司销售中药饮片附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以销售劣药处理。当事人在涉案附片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环节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在接到上游企业《产品召回指令》后,积极开展召回,且涉案中药饮片为定量包装,肉眼无法识别灰分超标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6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2年11月21日履行完毕。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