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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物滥用监测的管理,保证药物滥用监测的质量,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1178736224@qq.com
2.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联系人:王二胜 联系电话:1819919203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实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学管理,为禁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部门、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
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的监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戒毒医院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等机构收治的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监测对象。
第三条 鼓励全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药物滥用者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见附件)并及时报送至所在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同级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二)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拘留所、社区戒毒和康复场所等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培训工作,配合同级禁毒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四)组织对全区发生的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提交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同级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会商机制,会同同级公安、司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戒毒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拘留所、社区戒毒和康复场所等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体系建设;
(四)配合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地(州、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提交本地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纳入本部门管辖的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的职责范围,督促其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测报告主体责任,联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所管辖的药物滥用报告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物滥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置;
(三)协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预防药物滥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全区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实施机构,并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区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分析、评价以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
(三)参加全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按要求对全区内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开展滥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确认和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
(五)负责对全区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基层报告单位、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结合全区药物滥用监测情况,组织对特定地区、人群或品种的滥用情况开展专项监测;
(七)组织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实施机构,并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采集、核实和上报以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和人员培训;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的监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戒毒医院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等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配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申报管理工作;
(五)配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的监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戒毒医院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等报告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所发生的药物滥用行为;
(二)定期组织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准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要求收集药物滥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平台”,纸质版《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存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将本月所有纸质调查表报送至当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四)配合药物滥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理使用、预防滥用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年定期将全区药物滥用监测情况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进行药物滥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程度。研究探索新技术方法,逐步将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于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当地禁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中涉及到药物滥用者隐私的信息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合法、安全、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物滥用:本办法所称药物滥用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性潜力的药物,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用药。滥用的药物有非医药制剂和医药制剂。药物滥用可导致药物成瘾以及其他行为障碍,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药物滥用监测的药物包括我国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药品,以及使人形成瘾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
药物滥用监测:是应用流行病学的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连续、系统的收集人群中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料或开展相关调查,发现和分析评价药物滥用流行现状、程度、基本分布情况和可能的发展趋势,为禁毒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服务。
药物滥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物滥用公共危害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是全国统一的药物滥用监测常规调查工具,用于日常监测信息采集,有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可直接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平台”中“调查表上报”一栏通过电子调查表格形式填写上报,也可以通过纸质版填报并及时报送至所在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机制,拓宽药物滥用监测覆盖面,提升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水平,在我区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药物滥用监测哨点,承担药物滥用监测、分析、评价等工作,开展药物滥用主动监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新食药监办〔201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1. 姓名: 2. 身份证号码:□□□□□□□□□□□□□□□□□□ 病历(或档案)号:
3. 户籍: 省(市/区) 市(地) 县(市/区); 现居住地: 省(市/区) 市(地) 县(市/区)
4. 性别:男□ 女□ 5. 民族: 汉□ 其他民族 6. 出生日期:□□□□年□□月□□日
7. 婚配状况: 未婚□ 未婚同居□ 已婚/再婚□ 离婚□ 丧偶□ 其他(请注明)
8. 从业: 无业□ 个体经营□ 娱乐场所□ 演艺□ 交通运输□ 公务员□ 自由职业□ 农民□ 外出务工□ 在校学生□ 企事业职工/工人□ 外企/合资□ 其他〔请注明)
9.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专□ 大学/大专□ 大学以上□
10. 初次滥用药物时间: □□□□年□□月□□日
11. (a)过去12个月曾经滥用药物:(多项选择,须回答)
甲基苯丙胺/冰毒□ 海洛因□ 麻谷丸(冰毒片)□ 氯胺酮(k粉)□ 美沙酮口服液□ 麻黄素(小马)□ 吗啡□
“底料 黄皮”□ 鸦片□ 摇头丸□ 大麻(麻烟)□ 甲卡西酮□ 4-甲基甲卡西酮□ 曲马多□ 安定□
联邦止咳露□ 氯硝西泮□ 去痛片□ 度冷丁□ 佐匹克隆□ 阿普唑仑□ 其它止咳药水□,请写出名称
丁丙诺啡片□ 复方地芬诺酯(小药片)□ 其他止咳药水□ 劳拉西泮□ 其它药物□,请注明
(b)联立式调查题 其中,“主要滥用药物”要从上题11.(a)写的滥用药物中选择,与其对应的同一行调查内容要填写完整。
“获得主要途径”,“主要使用方式”是多选题,可填写题下面“注:”中各选项的数字序号或填写文字注明。
主要滥用药物 首次滥用 获得主要途径 主要使用方式 滥用次数 通常每次用量 通常每次
名称或俗称 年龄 选择或描述 选择或描述 选择计算时间单位 请写明重量(单位) 花费
1) □□岁 , , 每日/周/月约□□次, ( ), 元;
2) □□岁 , , 每日/周/月约□□次, ( ), 元;
3) □□岁 , , 每日/周/月约□□次, ( ), 元;
4) □□岁 , , 每日/周/月约□□次, ( ), 元;
注:获得主要途径:(1)同伴,(2)亲友,(3)娱乐场所,(4)电话信息,(5)零售药店,(6)个体诊所,(7}医院,(8)便利店/小卖部,(9)其它(注明)
主要使用方式:(1)静脉注射,(2)肌内/皮下注射,(3)烫吸,(4)鼻吸,(5)烟枪吸(溜冰),(6)香烟吸,(7) 口服,(8)溶入饮料,(9)其它(注明)
12. 如果题11为(b)的“主要使用方式”选择“静脉/肌内/皮下/动脉注射”,请回答过去12个月是否与他人共同过注射器: 是□ 否□
13. 过去12个月滥用药物主要原因:(多项选择,须回答)
家人或同伴影响/教唆□ 追求欣快、刺激□ 认为“时尚”□ 满足好奇□空虚无聊,为消遣□ 吸毒环境影响□ 增加性功能□
缓解烦恼、抑郁情绪□ 被诱骗、逼迫□ 满足对药物渴求□ 缓解戒断症状□ 代替其它毒品□ 其他(注明)
14. 过去12个月滥用药物主要场所:(多项选择,须回答)
居家住所□ 朋友处□ 暂住地/出租屋□ 宾馆□ 夜总/KTV歌厅□ 网吧/游艺厅□ 洗浴中心/美容院□
无固定地点□ 其它场所(注明)
15. 本次尿/体液检测: 未做□ 阴性□ 阳性□,如呈阳性,检出药物为:阿片类□ 苯丙胺类□ 氯胺酮□ 其他(注明)
16. 艾滋病(HIV)检查: 未做□ 阴性□ 阳性□
17. 本次是否收治: 收治□ 未收治□
18. 如收治戒毒∕拘留处理,是第一次吗?是□ 否□ 如果不是,请填写既往戒毒(包括药物维持治疗)∕拘留处理次数 次
报告人: 报告单位: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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