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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此前,我局已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药监局新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止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完成信息补录,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这部分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1)。
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拟取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异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特此通告。
附件:1.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1) 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2.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2)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3.通告 2022年 第10号 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1) 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查看
附件2: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名称 | |||
进口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 | |||
是否已注册国家药品监管局新注册备案平台账号:○是 ○否 | |||
联系信息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申辩事项描述 | ○产品已认领已年报已补充资料,申请撤销取消备案; ○已注册新系统账号,申请2022年11月25日前主动注销;逾期不注销,由监管部门取消备案; ○未注册新系统账号,申请依申请注销;£其他 | ||
申辩理由描述 |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 ||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涉及产品清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备案编号 | 备案人 |
附件3:
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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