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办程序〉的通知》(鲁药监发〔2004〕16号)、《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经营证许可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鲁药监发〔2004〕17号)等药品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2年12月5日前反馈邮箱ypscc@shandong.cn。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5日
附件:
2、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3、反馈意见表
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办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申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药品批发企业包括药品批发法人企业、药品批发非法人企业和从事药品配送的企业。
第三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申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二)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五)企业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六)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七)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八)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九)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的说明。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办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三)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四)。
第六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局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实施。
第七条 省局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派检查组按《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技术审查结论。
第八条 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二)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GSP检查员。
(三)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需要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告;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第十条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下达《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企业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企业整改后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并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六),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办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办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程序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十四条 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出台相应的程序规定与本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下列变更事项的,须填写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的说明。
(二)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1.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任命文件;
2.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的说明。
(三)增加经营范围:
1.与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二)和《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三);
2.以上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仓库平面布局图(详细标明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库区、合格库区、不合格库区、退货库区、发货库区面积、验收养护室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下同)。
(四)变更注册地址:
1.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2.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变更仓库地址、增加仓库:
1.仓库平面布局图;
2.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隶属法人企业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非法人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其填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必须经其隶属的法人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第九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四),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六)。
第十条 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等《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需现场检查验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需现场检查验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由省局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实施。
第十二条 经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经技术审查和检查验收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下达《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七),企业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企业整改后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八),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办程序》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或登记事项变更后,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本程序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十七条 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出台相应的程序规定与本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6
2026-05-19
2026-05-11
2026-05-09
202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