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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全面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省药监局持续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工作。

一是制定发布标准。省药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保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科学、合理、可操作。10月28日,省药监局发布了第一批226个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是积极开展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省药监局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积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备案工作,并加强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指导企业开展备案,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加强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相关省直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推动信息共享。与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信厅、省医保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结合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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