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晋药监函〔2021〕61号)要求,现将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予以通报(见附件),被通报企业自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报送至邮箱:SXYJliutong@163.com。上述企业将列为2021年重点监管对象,省局加强对其监督检查。
特此通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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