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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暂行规定》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主体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3月1日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主要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同时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将质量受权人写入法律,确立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承担上市放行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承担出厂放行责任”。2020年7月1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质量受权人作为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需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载明,并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管理。随着上位法的制定出台,质量受权人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其在严把产品放行关、推动药品GMP有效实施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鉴于上位法已修订调整,我省于今年8月份至10月份再次启动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经审核备案后,形成发布稿。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共计23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条件职责、办理程序、日常管理等,调整了文件名称和适用范围,依法修订了受权人的资质要求、规范了受权人的权力及奖惩条款。新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受权人管理,注重发挥受权人作用,督促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深入推动药品GMP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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