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使用安全,规避公司经营风险,规范保健食品召回管理。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公司已经售出的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4、职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保健食品召回:
5.1.1 保健食品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已发生保健食品不良事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合要求的。
●保健食品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的。
●保健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其他已经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因素的。
5.1.2 本企业要协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收到生产企业的主动召回或者管理部门发布的责令召回通知后,质管部按照召回通知的要求,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至各部门,质量管理员在计算机软件上对该保健食品设置为停售状态。
5.1.3 采购部门根据质管部门要求,电话通知(或用 QQ、微信)购货单位确认是否还有该品种,要求对方停止使用、销售该保健食品,并注意不良反应情况:
●一级召回:使用该保健食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在24 小时内电话通知购货单位。
●二级召回:使用该保健食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在48 小时内电话通知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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