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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结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
下简称 “持有人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
导原则。
一、 目的和范围
明确和规范药物警戒委托工作中持有人和受托方义务和责
任 , 确保有效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
反应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时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 ) 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 相应法律责任由 持有人承担 。 持有人
为境外企业的 , 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保证药物警戒工作全过程信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可追溯 , 且持
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 ) 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需明确委托
范围 、 内容和责任分工 , 内容完整 、 层次清晰 、 表述准确 。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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