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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 , 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 , 是指 产品 销售包装 上 用以
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 、
数字 、 图案等标识 , 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 、 包装盒和说
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 、 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 标签应当符合
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 , 标签内容应当合法 、 真实 、 完整 、 准确 , 并与产品注册或者
备案的 相关内容 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 、 持久 , 易于辨认 、 识读 , 不得有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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