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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试点区域范围是什么,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CIO在线-鸭跖草的回答:
试点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特定事项授权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应限定在部分区域内。经认真研究,综合考虑药品产业发展分布状况、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近三年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数量等各方面因素,将试点区域定为上述十个省、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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