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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把产品寄售给经营企业,他的随货同行单是调拨单,并且没有收货单位,只有收货仓库,寄售是否合规?并且生产厂家的库房地址应该是不是要有经营企业的库房地址呢?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寄售”的这个模式在监管上是不合规行为,只有委托仓储是合规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的仓储地址应有该委托仓储的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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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提问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营企业质量管理中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贮存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不需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除外”这里没有提到 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呢?是不是就可以不做库房地址的变更呢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运输、贮存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企业需要向所在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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