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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检查提出常温(15°-25°)医疗器械运输没有温度监测记录,要求整改。所以问一下专家,收取或运输常温(或标注15°-25°,0°-40°,15°-30°)的医疗器械类货物,需要温度监测记录吗?有明文常温医疗器械运输条例或法规支持吗,希望老师解惑,或者如何证明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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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远志的回答: 完整回复查看 0 次
您好,感谢关注“CIO在线”!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号总局令)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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