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省级办法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写进了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清单。责任主体由一个部门变成一个岗位上的具体的人,这对企业药物警戒的制度和留痕提出了新要求。
一份省级办法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写进了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清单。责任主体由一个部门变成一个岗位上的具体的人,这对企业药物警戒的制度和留痕提出了新要求。
江西省药监局印发《江西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已公布施行日期,施行在即。
办法给出的定位是:受权人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参与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活动管理,并承担产品放行职责,属高级管理人员。
关键在职责清单。办法写明,受权人要参与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配套的是权限与留痕。企业须赋予受权人药品放行独立决定权、质量风险处置否决权、违规生产行为制止权与质量体系整改督办权;有权查阅企业全部生产、检验、质量相关资料;发现重大质量风险可直接叫停生产并上报。履职行为要全程留痕,产品放行、偏差处置、风险评估、自检整改、培训考核、履职报告等记录须真实、完整、可追溯。
先看责任形态。过去不良反应监测常写作"由药物警戒部门负责",责任主体是一个部门;现在受权人被明确列入参与范围,责任主体成了岗位上的具体的人。部门可以被追问,人必须能回答。
再看权限匹配。办法给的不是虚职:可查阅全部质量资料、握有质量风险处置否决权、能直接叫停生产。安全性信息提示风险时,受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把判断落下去,而不是等流程走完。
还要看委托生产。办法提出厘清委托生产权责边界,细化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及双方受权人的责任划分,杜绝责任虚化悬空。生产可以委托出去,不良反应监测这条链上的签字权与留痕责任不能一起委托掉。
再看制度衔接。GVP 要求药物警戒体系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文件记录应当可追溯;办法要求的履职留痕与这套要求同源,只是落到了放行这个具体环节上。
CIO药物警戒分析:风险集中在三处落差。
一是责任落差。受权人知道自己要参与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企业却没有给他可依据的制度与记录;被问到参与了什么、依据什么判断时,答不上来。
二是边界落差。委托生产情形下,持有人与受托企业两位受权人的职责划分没写清,安全性信息由谁收集、谁评价、谁签字,容易变成两头都以为归对方。
三是证据落差。留痕体系里没有给不良反应监测留出位置,履职报告与培训考核记录里看不到这块内容,检查时拿不出对应材料。
这类落差容易被忽略,是因为受权人制度常被理解为生产质量口的事,药物警戒这边没有参与制度设计;它也难以临时补齐,因为要补的是制度、权限与记录三样同时到位,缺一样都不成。
CIO药物警戒建议:三件实事,把责任从部门落到人。
其一,把受权人在药物警戒中的职责写进制度。明确他参与哪些活动、可以查阅哪些记录、否决权在什么情形下行使,让职责不只是一句写在清单里的话。
其二,把委托双方的职责划成一张表。逐项写清持有人与受托企业在收集、评价、报告、留档各环节的分工与签字人,避免责任悬空。
其三,先补能力,再验证链路。把信号检测与评价、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风险控制与说明书更新的衔接系统学一遍;同时用年度模拟迎审检验这条链路能否跑通,跑不动的环节交给能持续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