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某生物制品公司原董事长已于2026年1月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2026年9月,某生物制品公司原董事长已于2026年1月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四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其配偶、原董事被判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另有12人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期从15年到7年不等;4名员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获刑。
四个罪名中,有两个直接指向商业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090万行贿的代价
法院认定,从2006年到2014年,该公司向原国家食药监系统一名司长行贿2090万元,以取得在加快药品注册、免于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帮助。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在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即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普通领域的单位行贿入罪门槛是20万元,医疗领域直接减半。
追责门槛在降低,覆盖面在扩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药行业最容易忽视的那条红线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医药行业普遍存在一种认知:向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行贿是“大问题”,向民营医疗机构、药房、商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性质就没那么严重。因为后者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入罪门槛更高,追责力度更轻。
这个认知,在2026年5月1日之后不再成立。
2026年初,江苏连云港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知名药房公司高管,利用药品审批和销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代理商的“好处费”和按销售额计算的返利,最终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并判刑。同期,黑龙江一名内科医生因收受药品回扣78万余元,同样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主体不是公职人员,行为方式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贿受贿”,但都被纳入了刑事追责的范围。
为什么这件事和每一家药企都有关
一个更直接的后果:挂网资格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为“失信”,50万元以上为“严重失信”,1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失信”。
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和配送资格,涉案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一并取消挂网、投标资格。
从“罚款”到“出局”,商业贿赂的代价已经完全不同了。刑事追责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而信用惩戒可以在案源信息通报后迅速启动。企业的产品可能在一夜之间从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体系中消失。
合规自查,从哪下手
本案行贿2090万、跨度八年,最终无期徒刑。警示不在于金额,而在于结构——企业层面持续的、以公司利益为目的的行贿,会把企业和个人一起拖进去。
这个案子里,行贿走的不是个人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八年里的每一笔,最终都成了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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