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茯苓
6月15日,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强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封闭封控区域居民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工作指引》总共十个要点。
第一,封闭区域内的药店,暂停销售药品的行为。封闭区域内的居民,需要购买药品,按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可上报居委表达需求。
第二,封控区域内的药店,暂停销售《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直至解除封控。需要购买《目录》药品的,请到医疗机构就诊取药,药店工作人员应该给予指引。
第三,封控区域居民到药店购买非《目录》药品,口罩、绿码、体温37.3℃以下,三项缺一不可,并且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和登记,提供下面信息:
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停留或境外旅游史。
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
4.如代为他人购药,应提供实际用药人上述真实信息。
5.药店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居民购买药品通用名称、数量和用途。
而后,药店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广东智慧药监平台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四,封控、封闭区域的居民,均不得网络购买《目录》药品,购买药品按指引前三条执行。
第五,封控区域内,合理原因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需要购买非《目录》药品,药店应在登记其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个人信息后正常销售。
第六,封控区域周围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展开追踪,落实闭环管理。封控区域周围药品零售企业范围由各地结合辖区防控要求自行划定。
第七,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购买药品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包括张贴《目录》、《发热门诊名单》以及“配合测温、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等相关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相关告示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第八,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应落实属地防控指挥办要求,定期做好消杀和通风排风措施,从业人员健康严格管理,如有发热症状、黄色健康码或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作用;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零售药店防控工作,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
第十,疫情防控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消息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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