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2022.5.1实施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2-04-19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药品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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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1. 具有 10 家以上药品零售非法人分支机构。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 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 药品管理法 》 第 11 8 条 、 第 122 条 、 第 123 条 、 第 124 条 、 第 125 条 、 第 126 条 、 第 141 条等规定禁 止从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 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 ,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 《 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 3年以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 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 、 生物 、 化 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 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中药饮片验收 、养护工作的人员 ,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 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 、生物 、化学等相关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 6.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 工作。 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 和继续培训 ,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8.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 员 , 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 患有精神病 、 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患 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平方米 , 配送中心 ( 仓库 ) 建筑面积应 不少于 500 平方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 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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