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
安全 ,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 、集约化 、高质量发展 ,依据 《 药品管理法 》
及其实施条例 、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
组织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监
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经营许可
证》和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连锁企业应当按照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等法律法规要求 , 开展
药品经营活动 , 确保药品来源可溯 、 储运可控 、 去向可查 , 禁止任何虚假 、 欺骗
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 、药品采购 、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
店的统一管理 ; 配送中心负责药品储存 、 养护 、 运输 ; 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
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开办连锁企业的 ,应当符合 《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 见
附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
2.拟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简历表;
5.拟办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学历证书原件 (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个人简历;
6.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学历证书原件 (或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可网络
核查)、《执业药师履历表》;
7.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 》
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8.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 、 平面图 、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
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
展开